如何避免出现商标转让纠纷?
作者:洛阳优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3 08:40:27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lafiterothschild”、“CarruadesdeLafite”、“Domainesbaronsderothschild(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企业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品牌。能更快速、准确的推广企业自身品牌,使企业在同行业迅速崛起。那么如何避免出现商标转让纠纷?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3、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4、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6、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我们国家对每种商品都有自己的商标,我们称之为商标。每个商标都有法律认证。如果我们想改变商标,我们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改变它。那么具体的商标变更是什么?商标变更的过程是什么?让我们看看。什么是商标变更?的商标变更过程是怎样的?商标核准注册后,洛阳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商标局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代理人,或者删除申请中指明的商品注册。因企业合并、兼并、重组发生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的,不得转让商标专用权。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种方式:(一)委托国家承认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一、变更申请(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选择表格)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委托代理人提交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到接待大厅办理四、申请变更登记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当然,商标变更不是免费的。每次商标变更的申请费为5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相应的费用。
说到洛阳商标注册,你心里一定有商标的分类。商标的一般分类是一般商标注册和集体商标注册。虽然两者都是商标注册,但仍有区别。今天,小编和你一起看看两者的区别!集体商标,又称“集团商标”,是指以集团、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商标,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例如,各行业协会注册的商标由协会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的功能是向人们展示使用该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共同的特点。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法律上,这四种商标被明确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的注册商标。虽然各国对集体商标的定义各不相同,但通常将其定义为一种商标,用于区分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一般特征。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是企业协会或其他实体,包括公共机构或合作社。
大多数国家在申请集体商标时都要求提交一份相关规定的副本,这些规定规范了集体商标的使用,不允许集体商标的许可。与商业商标一样,集体商标需要支付续展费才能维持。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是什么:集体组织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普通商标的注册,但有以下区别:
(一)集体商标和共同商标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组织;共同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经营者。
(二)集体商标只能由组织注册;普通商标可以由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注册。
(三)集体商标的申请,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定;普通商标的申请不作规定。
(四)集体商标不得由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共同商标可以由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五)允许其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不需要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普通商标的,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六)集体商标不得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给他人。
(七)集体商标期满后两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普通商标,商标局核准注册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只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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