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专利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洛阳优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1 08:38:08
想知道商标如何注册吗?洛阳商标注册途径有两种,第一种到北京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第二种找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办理。然而,企业主如何在查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呢?本节为您分享如何查询商标代理公司:
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有哪些?商标注册公司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的商标代理页面查找到,商标代理链接在这里,如何想查找本地公司代理机构,只需要输入即可。其他城市亦然!
下面是商标注册的流程步骤:
第一步:商标查询准备好您的商标名称和类别,在中国商标网输入您商标的名字和类别,点击查询。并判断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进而提高商标的成功率。
第二步:商标提交可以通过商标代理公司帮您提交商标申请材料,或者直接到北京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第三步:领取证件证件包括了受理回执和商标注册证书,受理回执大概1个月左右,商标注册证书大概是1年3个月。
代表处、办事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洛阳商标注册。申请声音商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该商标图样应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
具体为: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注意:整个商标描述(包括五线谱或者简谱,以及文字说明)应制作在1份商标图样中。描述应当准确、完整、客观并易于理解。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商标描述中也应说明歌词。此外,五线谱或简谱上不要含有乐曲名称。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注意: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在一份申请书上同时申报了3个类别,现在仅有一个类别的项目需要补正。如果补正不合格,对另外两个类别有影响吗?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局是针对该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因此该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另外2个类别也不能保留申请日期。
随着国家对于创业的政策不断放宽,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创业大军,开始了自己的创业生涯,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成立,使得洛阳商标注册日益趋热,那关于的这些你都知道吗?
一、商标注册的好处:1、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效劳出处的效果,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2、商标推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商品或效劳的质量。3、商标是公司品牌的根底,有利于商场竞赛和广告宣扬,是公司诺言和质量的标志。4、商标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5、商标是请求国家免检、省市名牌、驰名商标、质量认证的前提条件。
二、商标注册的方式:汉字商标、图形商标、英文商标、组合商标
三、商标不注册的危害性:第一未注册商标是不受法律维护,不能有效地运用现代宣扬手法参加竞赛。由于该商标假如被别人运用,法律并不对该商标供给维护,所以别人将无偿地享用公司辛苦创始出来市场,公司的商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因此遭到危害。第二,公司商标假如被别人抢先注册,就不能持续运用该商标了。由于假如持续运用,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所以主张贵单位进行商标的全部维护。
四、商标的功能:
首先,商标具有商品识别功能。它是商标最初始的,也是最基本的功能,甚至在历史上被认为是商标独一无二的功能。试想商品上没有商标,消费者就无法知悉商品的生产者,就无法将不同生产者所提供的同一种商品区分开来。举例来说,大多说消费者在购买运动产品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李宁、耐克、安踏等世界知名品牌,但如何对这些品牌的产品进行区分呢?这就需要商标识别功能发挥作用。
其次,商标注册具有品质保证的功能,即同一商标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跨国公司的规模和数量都在不断壮大。同一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可能完全来源于不同的国家,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可能来源于不同的制造商。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商品声誉就要努力保证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一品质。这就是为什么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是看商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商,而是看商品的商标的原因。就像我们购买手机,不看手机在哪个地方生产,而是看手机品牌是诺基亚、三星,还是摩托罗拉。如果不是知名品牌,大多数消费者不会购买,商标使这些商品成为众多消费者追逐的对象。
再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不仅是竞争的武器,更是企业长久收益的来源。当今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跨国公企业都是靠无形资产竞争,靠无形资产获取收益。
洛阳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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