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企业商标转让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洛阳优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1 08:49:25
众说周知,关于商标的分类可以大致的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过其他种类的商标类型呢?因为对于商标种类来说,随着定义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商标分类,不过呢关于商标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这些:
商品商标
指使用在实物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
一般使用在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最常见,指一般的经营者自行注册,由自己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表明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由具有某种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主体使用,以证明原产地、原料、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文字商标
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
图形商标
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具有便于识别的特点。
组合商标
由两种或以上的商标要素组合使用在商标或服务上,具有图形并茂、形象生动、便于识别等优点。
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所再的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途径有两种:一,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
二,进行全类注册,把与自己相关的类别,今后可能发展到的类别,有价值的类别进行注册保护。整个费用下来大概8万元左右,一般在大公司比较常见。
商标的品牌优势在全球享有良好声誉,在国际商界眼中,是一个非常有实力品牌,也是国际强势品牌的地区。在注册设立公司及注册商标,被视为拥有与别不同的国际品牌特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业电气、汽车配件、化妆品、奶粉品牌享有较高的推崇程度优势,国际社会对品牌的认识,特别是家用电器品牌在中国具有高知名度及价值优势。
商标的品牌价值因此,在注册公司,是快速建立国际品牌的方法,品牌的表现强。所以,注册公司、注册商标,是考虑品牌的发源地在,将决定企业国际品牌的推广效力,使企业品牌享有较高价值地位。接下来要说的就是洛阳商标注册的好处了!
1.拓展海外市场,创立国际品牌形象。全球贸易企业的必经之路,越早拓展海外市场收益越大。
2.保护自有品牌,防止商标在被抢注。防止品牌被恶意盗用或抢注,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3.包装国内品牌,商标注册可成为企业的无形财富。国外商标国内用,提升品牌溢价、形象和竞争力。
4.竞争优势在同行业竞争中,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拥有国际知识产权都会带来更强势的行业竞争力。跨境电商卖家做商标的话,大多是做亚马逊站的卖家,一个是因为是一个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另一个是注册商标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合法权益,当然不是每一个卖家都能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那么很多在发展的中国商人就想要注册商标了!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洛阳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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